理论专题丨【徐志国】共和理想与公共意见的限制:休谟的国家理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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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理想与公共意见的限制:休谟的国家理论考察
作者:徐志国,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原文刊于《社会》2019年第5期
摘要:休谟的国家理论包含两个维度:一个是规范意义上的,即认为政治制度有野蛮与文明之分,只有文明的政府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自由与繁荣,其理想形式是经过科学设计的共和制政府;另一个是经验意义上的,即认为政府权威建立在人们公共意见的基础之上,其形成有着自然的历史过程,并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这两个维度的基础之上,休谟一方面探讨了商业、风俗及理性的发展如何影响人们公共信念的变化,进而推动人类政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变化过程;另一方面,休谟指出,鉴于社会大众易受迷信的影响,社会的明智之士应当采取“审慎的社会变革观”,在尊重传统和保持权威的条件下推动正义和自由的实现,并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不过,也有一些学者开始强调休谟的国家理论的重要性。这些学者中,以洪特(Istvan Hont)、萨格(Paul Sagar)的研究最具代表性。洪特(Hont, 1994: 72)以人的“商业社会性”概念为基础,批判和发展了约翰·邓恩关于洛克和苏格兰启蒙思想的研究,他认为休谟不但认识到商业发展对于人类自由和道德进步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且还与洛克一样担忧一个放任主义的商业社会将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威胁,指出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权威对于稳定与繁荣的商业社会秩序来说有着根本的重要性。洪特强调,休谟提出了一种颇具特色的自然权威理论,这种自然权威有着与正义原则相对独立的基础,与正义理论一样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核心原则。萨格在洪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休谟在西方国家理论发展史中构成了与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有着根本差别的国家理论范式。相对于霍布斯国家理论对“主权”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决定权”的强调,萨格(Sagar,2018:138)认为休谟否认人们可以通过“哲学”发现社会秩序的最终构成规则。国家权威建立在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公共意见”的基础之上,它的合法性依赖于特定社会中人们的主观判断,休谟的国家理论具有“无主权的国家权威”的特点。洪特、萨格等人对休谟国家理论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使人们认识到单纯从自然法传统和古典共和主义的视角不足以概括休谟政治思想的全貌,展示了休谟以“公共意见”为基础的国家权威理论与霍布斯以“主权”为核心的国家理论之间的重要差别。不过,我们发现,萨格关于休谟国家理论中对“公共意见”的强调和对“哲学”作用的否认还面临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休谟在他的政治理论研究中总是将国家的规范性方面和经验性方面联系起来,将二者并置。休谟(Hume, 1983d: 360)以强烈的语气强调说:“这样的问题永远也不应当忘记:什么是最好的?除了关于宪政政府中权力分配在不同部门这样的问题之外,人们也不应当忘记另外一个问题:什么是已建立起来的?”与这一论断相对应,休谟(Hume, 1985: 40)强调:“在所有的政府当中,存在着永恒的公开和秘密的在权威和自由之间的斗争,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取得绝对的胜利”。这些论述表明,在休谟的政治理论当中,国家的规范性及国家权威的经验性构成了相互依赖的两个方面,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会简化休谟国家理论的深刻性和复杂性。如果我们接受休谟政治理论当中规范性和经验性的双重面向,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解释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休谟一方面认为政府的权威建立在人们公共意见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类社会最理想的政府形式是一种经过科学设计的共和制政府。前者表达了政府建立的经验性基础,后者则表达了文明政治对于有效国家的需求。毫无疑问,前者是经验性的,探讨的是政府权威何以建立以及如何保持稳定的内在原理;后者是规范性的,探讨的是人类对于文明政治的渴望。如果人类政治实践不放弃对美好政治的追求,那么“经验的”与“规范的”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就会成为政治理论研究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休谟的国家理论不但没有放弃对这一问题的追问,其论述内容还构成了国家理论中最具创造性的部分,值得我们对之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自发的正义与政治权威生成的逻辑休谟作为一个具有“范式”意义的哲学家,认为所有的科学都建立在人性理论基础之上,遵循着从“人性”到“社会秩序的形成”,再到“政治理论”的内在逻辑(徐志国,2017:55-59)。休谟的国家理论作为政治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也应当从“人性”与“社会秩序”的层次上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在人类社会秩序形成的过程中,休谟赋予了正义以十分重要的地位,认为它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休谟(Hume, 1826b: 387)形容说:“由正义和美德及其附属部分所促进的人类幸福也许可以比喻成一座拱形建筑。构成这座建筑的每一块石头,按它自身的性质都将落向地面。整个建筑之所以没有倒塌仅仅是由于组成它的每一块石头相互结合与支撑的结果。”在研究休谟的国家理论时,必须首先探究他的国家理论与正义理论之间的关系,探讨在构建人类社会秩序的过程中,两者各自具有怎样的角色和地位。仔细考察休谟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休谟认为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最根本规范,但他的国家理论并不是其正义理论的附属物,而是构成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范畴,与正义理论一起构成了人类社会秩序的两个相互支持的环节。休谟认为,人类就其本性来说,既不同于霍布斯对人类“求利”、“求安全”与“求荣耀”的概括,也不同于卢梭对原始人类“胆怯”性格与富有“怜悯”心的描述,而是可以概括为“自私与有限的慷慨”。休谟认为,人们对于亲友是充满仁爱和同情的,但是在扩展到大的社会范围时,人们的仁爱与同情就会变得十分稀薄,对各种物质利益的寻求就会发展成为主要的行为动机。为了探索社会秩序的起源,休谟采取了“想象的历史”的方法来理解人类社会秩序的起源。他认为借助于两性的吸引和家庭生活的经验,人们会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认识到相互合作的好处,达成以正义规则为内容的“协议”。休谟认为,正义包括合法取得财产权、公平交换和信守承诺三个重要的规则。正义是一种规则,也是一种“人为”的德性,它并不存在于先天的人性当中,而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中进行的一种自发的创造,并在人类同情心机制的作用下发展、生成道德情感。在这种情感的作用下,遵守正义规则的人会得到人们的赞赏,破坏正义规则的人则受到人们的谴责。不过,休谟认为,人们遵守正义规则的最主要力量不是因为它是一种道德,而是因为正义有利于人们实现长远的利益,自利才是人们遵守正义规则的最主要动机。休谟对于正义起源的描述在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霍布斯认为,基于人类之秉性,人类和平惟有建基于强大的主权者进行威胁的基础上,正义只是主权者的命令。洛克的正义原则虽然先于主权者,但它的约束力却有赖于自然法的神义论基础。休谟的正义理论以完全的经验主义为基础,论述了人类可以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创造出正义规则和正义之德。正义规则与正义之德的产生先于政府,构成了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规范。不过,休谟在强调正义规则基础性的同时,并没有将人类社会的政府定义为对正义规则的补充,而是强调政府权威在人类社会秩序的构成中具有不亚于正义规则的重要地位。休谟的论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权威对于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公共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权威的产生有着独立于正义规则的内在逻辑。前者可以称为政府权威产生的“功利原则”,它强调的是政府在促进社会正义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后者则构成了政府产生的“权威原则”,它描述的是政府生成的人性基础,两者共同阐明了休谟国家理论生成的内在逻辑。休谟(Hume, 1896:541)认为,从实施的角度来说,正义规范有着内在的局限性。这是因为,人类虽然可以通过正义原则“维系一个没有政府的不开化的社会”,但是却无法维系一个规模较大的复杂社会。其原因在于,人性当中含有很大的自私成分,虽然他们能够认识到遵守正义规范的社会可以获得长远利益,但是人性却是舍远求近,在有较多财物诱惑的情况下很容易违反正义原则。因此,如果没有外力的参与,正义原则被破坏也就会成为经常的现象,甚至可能陷入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之中。这使得政府的“发明”成为必要。“但是,当人们观察到,正义规则虽然足以维持任何社会,可是他们并不能在广大的文明社会中自动遵守那些规则,于是他们就建立政府,作为达到他们目的的一个新的发明,并借更严格地执行正义来保存旧有的利益或求得新的利益”(Hume, 1896: 543)。不仅如此,休谟还强调,虽然从逻辑上来说,政府的发明是为了执行正义,但是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并不比正义的作用要低。在许多情境之下,维护政府权威对于公共利益的意义比维护特定的正义原则更为重要,政府的解体所产生的对公共利益的破坏会远远大于对于特定正义规则的破坏。休谟(Hume, 1896: 546)在比较构成正义原则内容之一的“许诺”原则和政府权威的作用时说:“世界上即使没有许诺这样一回事,在一切大的文明社会中,政府依然是必要的;而且许诺如果只有它本身的约束力,而没有政府的另外一种强制力,则许诺在那种社会中将只有很小的效果。这就划分了我们公共义务和私人义务的界限,而且表明,私人义务依靠于公共义务的程度超过公共义务依靠于私人义务的程度。”休谟的论断表明,政府权威并不是正义理论的附属物,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中具有独立的存在逻辑。休谟不仅认为政府权威与正义规则一样构成了维护稳定社会秩序的核心原则,而且认为政府的产生过程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洪特敏锐地将之称为休谟的“自然权威”理论。在休谟(Hume, 1896: 354)看来,人类对权威和等级的尊重深深地根植于人们对财富和权力的尊重倾向之中,“没有东西比一个人的权力和财富更容易使我们对他尊重”。人性的这种对权力和财富的尊重并不是来自于希望从中获得利益,而是来自于人们对于拥有财富和权力者所产生的自然同情。“总的说来,除了同情原则之外,不再有其他什么东西使我们尊重权力和财富,鄙视卑贱和贫困”(Hume,1896:363)。休谟批判了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洛克将政府权威理论建立在“许诺”基础之上,不能为任何现实的政府权威的稳定提供保障(Hont,2009: 140)。休谟的确认为社会契约可能是最原始社会的政治权威的来源,因为在最原始的社会中,人们的财产稀少而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使另一个人服从自己的唯一方式是得到对方的同意。不过,休谟强调,在任何有记载的人类政府的历史中,政府的建立过程都不是基于社会契约,而主要是经由征服和篡夺。“人们不愿承认,所有的政府或起源于暴力、篡夺和非正义,经由时间得到承认,或有时通过一个看起来不完善的同意”(Hume, 1983f: 563)。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依靠征服和篡夺建立起来的政府因为有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们对于权威的天然尊重,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取得了合法性。
休谟关于正义的局限和政府权威功能与自然生成历史的论述表明其国家理论是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范畴。他的国家理论虽然与其道德理论及正义理论密切相关,但并不从属于他的道德理论,而具有自身独立的逻辑。在社会秩序的构建中,国家与正义一起构成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两个相互支持的维度。从政治理论发展史的角度来说,休谟继承了近代西方马基雅维利的政治与道德相对分离的传统,认识到政治秩序在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与构建中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共和制政府:基于政治科学的合理构想休谟国家理论的规范面向奠定在他的理性观念的基础之上。休谟将自然科学家牛顿作为其理论上的榜样,他认为人类通过实验主义式的严格的推理,可以发现人性及社会运行中的基本原则。正如约翰·斯蒂沃特(Stewart, 1992: 4)和马克阿瑟(McArthur, 2007: 13)所论证的,休谟的政治思想本质上是进步主义的,他虽然对于理性提出了批评,但是并没有否认人们可以通过审慎的观念和推理,发现文明社会构成的基本原则。休谟政府理论的规范主义面向一方面体现在他对国家的功能、政体科学原理的分析,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他对于西方历史和现实政治所进行的评论,具有理性和历史相互支撑的两个维度。首先,政府应当把执行正义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职责。休谟(Hume, 1896: 544)说:“遵守市民长官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是十分必要的。”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为了执行正义,使违反正义规则的人受到惩罚,政府的大量设施“除了实施正义没有其他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对那十二个审判员的支持”(Hume, 1985: 37)。不过,执行正义并非政府的唯一职能,政府还能主动促使人们订立某些协议,使他们同心合意地促进某种公共利益。休谟举例说,两个邻人可以自发同意共同去排一片草地中的积水,因为他们很容易发现如果两人不同心协力,其后果就是两个人都要遭受损失。但是,“如果让一千个人同意那样一种行为将是非常困难,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了。使他们同意这样一个复杂的计划是很困难的,更加困难的是让他们去执行。每个人都在找借口,使自己省却麻烦与花费,而把全部负担留给他人”(Hume, 1896: 538)。这时,政府的介入可以解决人们在集体行动中因搭便车而产生的难题。其次,政府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以使其能够惩罚违反正义的人,促进社会合作和维护国家利益。休谟认为,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政府权威,弱政府会对社会秩序及自由构成根本的伤害,文明社会必须要防止政府权威遭受破坏。自由虽然是社会完善的目的,但“权威和自由一样是政府的必需,甚至也是维持自由本身的必需”(Hume, 1983e: 356)。一个有权威的政府不但对于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是重要的,甚至对于保障公民自由也是不可或缺的。过度的自由会使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休谟虽然并不反对人们拥有反抗压迫的权利,但他拒绝为人们抵制政府的压迫提出一般性原则,认为反抗的正当性“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由社会中的理性者根据必要性的程度进行判断,“才能被承认”(Hume, 1985:490)。休谟不仅从理论方面清晰地分析了政府权威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执行正义功能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且还在他的《英格兰史》和《政治论文集》对于各种政治事件的评论中积极维护政府的正当权威,谴责那些破坏政府权威的行为。在《英格兰史》中,休谟(Hume, 1983b: 521)首先将都铎王朝之前的英国历史称为“野蛮状态”,因为在那之前,英国根本不存在稳定的宪制,无法建立稳定的政府权威。在诺曼征服之前,几乎没有宪制,休谟(Hume, 1983b: 521)形容说:“这样一种状态与野蛮的自然状态相比几乎没有什么改进:暴力普遍盛行,代替了一般的公正准则;这个时代的虚假的自由仅仅是能够不服从政府;生命和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只好通过服务或附属于强大的酋长之下寻求庇护,也或者通过组成自愿的联盟”。而在“大宪章”签订以后的封建时期,君主无法压制封建贵族的力量,贵族并未成为自由的维系力量,而是“主要的抢劫、谋杀和几乎所有种类流氓行为的教唆者”(Hume, 1983b: 279)。休谟虽然对都铎王朝绝对统治中的一些残暴与专断方面予以谴责,但总的说来他认为这一历史时期社会秩序取得了巨大的历史进步。享利八世抨击了基督教会的统治,开始建立王权的优势,伊丽莎白则建立起完全的绝对君主制,从效果上来说维护了社会的和平以及商业的发展。对于斯图亚特王朝直至1688年的这一段历史,休谟虽然认为自己原则上是一个自由派,但是他对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表达了一定程度的同情,花费了大量的笔墨谴责议会领导人,认为他们才是内战的罪魁祸首。休谟(Hume, 1983e: 200)认为,议会领导人虽然在革命中以自由为旗帜,但是他们在共和主义和清教精神的支配下,在革命中提出了极端的自由要求,这种自由如果实现,会从根本上伤害国王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政府权威,而英国将成为一个完全共和主义的政府。这种共和主义的政府,在休谟看来并不是自由的实现,而会导致无政府状态,必须通过一个极端压迫性的权力才能重建社会秩序。休谟认为,1688年革命建立的英国的自由政府并不像洛克所说的那样是政府与人们之间签订的协约,而只是小部分的议会领导人和国王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平衡的权力关系。在这些约定中,国王的权力和议会的权力得到较适当的维护,这样的政府一方面保护了自由,另一方面也拥有必要的政府权威,以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商业发展和保护国家利益。在政治与宗教论文和著作中,休谟同样将维护政府必要的权威放在中心位置。休谟谴责1745年詹姆士党人起义,分析汉诺威王朝继承王权的合理性,认为前者对稳定的政府权威构成了威胁,而后者则更有利于公共利益。休谟(Hume, 1983f: 531)认为,英国1688年政体虽然是“人类可知的历史上最为自由的体系”,但是这种政体包括一些非制度化的成分,并不完善。1688年政府是一种混合政府,包括以议会为代表的共和制和以国王为代表的君主制两个部分。这种不同原则的混合在实践中催生出了倾向于共和制的乡村党和倾向于君主制的宫廷党两个党派。休谟以一个派别中立的学者身份加入了以博林布鲁克为代表的乡村党人和以沃波尔为代表的宫廷党人之间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乡村党人认为沃波尔等辉格寡头为了控制议会,以爵位贿赂等方式腐化议员,有使英国政府转化为专制政治的危险。他们主张应当通过改革选举制度的方式,建立起一个独立议会,使之摆脱政府的控制。休谟更为同情宫廷党人维护政府权威的立场,他认为乡村党人很大程度上误解了自由的真义,真正的自由必须要保持自由与权威之间的平衡。乡村党人对独立议会的要求必然会破坏政府的必要权威,从而破坏1688年确立的混合政体,因为一个完全独立的议会将使得君主无法获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行政权力。休谟认为从制度上来说,在1688年建立的英国宪政体制下,议会的权力过大,国王的行政权不足,理论上来说议会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一项一项地完全剥夺国王的行政权,使英国转化成一个共和国,而共和制已经被英国的革命实践证明,会导致在可怕的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之间循环。宫廷党人利用爵位贿赂议员是一种为了维护君主必要的行政权力而不得已的措施,因为国王只能通过一些非制度化的“腐败”手段才能保持政体平衡。休谟认为,为了保证政府发挥执行正义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理想的政府应当一方面具有足够的权威,另一方面又要对自身的压迫性权力形成约束。休谟(Hume, 1985: 16)主张,政府体系可以通过精心的设计以摆脱对特定政治家人格的依赖,“其结果有时候甚至可以像我们根据数学科学进行推理一样具有规律和确定性”。由于人类的自利性和派系的消极影响,在政治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必须要坚持“无赖假设”原则——这一原则并不是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是无赖,而是在政治生活中,基于派系斗争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更为接近无赖原则。因此,在各社会阶级之间和政治机构之间,尤其是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应建立相互制约关系。不过,这种制约不同于古典共和主义所倡导的以议会为中心的政体,而是必须要通过合作的方式保证有效的行政权的建立。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休谟相信可以建立起一个权威与自由相协调的政府。休谟根据政治科学原理,着手设计出了一个理想主义的共和政体,这种政体因为消除了1688年政体的非制度主义方面,因而可以最大化地实现自由与权威之间的均衡。休谟的理想共和国采取的是一种代议制式的联邦主义制度设计,这样可以使得共和制政府获得君主制政府的规模优势,且易保持稳定,有利于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休谟(Hume, 1985: 523)采取了多种制衡的制度设计,他尤其要使共和国摆脱掌握国家权力的参议员之间的“共谋”与“分裂”,因为“共谋”会产生压迫,“分裂”则会弱化国家的权威,从而使得共和国成为一个自由与权威相兼容的社会,适应于现代商业社会的扩展(Moore, 1977: 834)。不过,休谟提醒读者的是,他所提出的理想共和国的设想仅仅是一种“智力探索”,并不应当在现实中据此模式改革任何现实的政府,因为现实的政府的建立都受制于现实社会条件,特别是人们公共信念的制约,“人类的绝大多数一直受治于权力,而非受制于理性,他们绝不会把权力归于古人未曾推崇过的任何事物”(Hume, 1985: 512)。公共意见:政治权威的构成基础休谟基于对人性的普遍性和人类理性的信心提出了文明社会构成的基本原则。不过,休谟同时清醒地看到,任何现实的人类政府权威的建立都不依赖于理性的规划,而是建立在人们公共意见的基础之上,即社会中占绝大多数个体对于统治者的认可。人类的行为是受利益和道德情感驱动的,所以只有当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对于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给予认可,并在道德情感上维护统治者时,人们才会自愿地服从统治者的统治行为。人类对政府行为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作用的看法和对统治者行为在道德方面的认可与人们的内在信念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不过,人们关于统治者的内在信念并不一定是合理化的,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受到宗教、传统、风俗、习俗、个人经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权威的建立和稳定必须与建立在人们个人信念基础上的公共意见相符合,才能在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理性及特定道德观念的支持下保持稳定。休谟(Hume, 1985: 34)认为,虽然还有其他因素,如“自我利益、恐惧和情感”,“但是这些因素单独并不能产生影响,而是必须与公共意见结合在一起”。休谟关于政府权威建立在人们公共意见的基础上这一论断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涵,它意味着人们公共信念的构成及变化将会影响到政府权威的稳定、构成及其体制结构的变化。休谟(Hume, 1985: 33)进一步区分了政治权威得以建立的三种公共信念,即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见”(opinion of interest)、关于谁“拥有权力”(right to power)的意见以及谁“拥有财产”(right to property)的意见。休谟认为,任何现实的政治权威都是这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过关于公共利益的信念更为关键,它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稳定的政府权威;在此基础之上,政治权力占有的信念及财产占有的信念则决定了一个社会何者有权掌握政治权力及采用何种政治体制的问题。这三种信念如何影响政府权威的构成及变化还需要进一步展开分析。休谟认为,一个社会能够建立起统一的、稳定的政治权威的根本基础在于社会中大多数的人认为服从政府权威有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同情,人们会赞扬那些服从政府的人,并对反抗政府的行为予以谴责。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认为政府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就会为建立一个稳定的政府提供条件和保障。休谟认为,在野蛮的古代社会,政治权威常常是非常不稳定的,既使出现了伟大的君主,也难以长久保持有效的政府权威。休谟(Hume, 1983a: 74)称古英格兰的弗里德里希大帝是“具有完美人格的典范”,但是在那样一个野蛮的时代,既使是他这样伟大的君主也难以建立起稳定的秩序,以致休谟称那个时代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宪制”(Hume, 1983d: 355)。在大宪章签订之后的封建时代,贵族成为社会压迫的主要力量,他们成功地阻止了君主建立统一权威的努力。英国社会直到都铎王朝之后才开始建立起稳定的政治权威,这一方面与都铎君主在统治中所采取的马基雅维利式手段有关,但更重要地是与商业社会在那个时代的英国有了很大的发展有关。在都铎时代,随着罗马法和大宪章所制定的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在英国的传播,商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民众为了反对贵族的压迫,往往依赖正义和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人们认识到一个稳定的王权对于维持社会的安宁、保护人们的财产以及促进商业的发展是有益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正义和法律的需求便与统一王权的形成结合起来。另外,商业及奢侈品的发展还会诱使贵族追求生活的享受,财富用于提高自己的消费而不是用于维持自身的政治权力,也会使国王凭借关税等措施增加自身的财富,从而使得国王取得优于贵族的优势,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政治权威提供了可能。总之,休谟认为政府权威的建立必须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基础,尤其是法律和商业的扩展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论述了统一的政治权威产生的社会基础之后,休谟又讨论了何者有权占有政治权力的问题,用休谟的话来说就是“忠顺的目标”。休谟(Hume,1896: 554-563)认为,对于任何一个有记载的人类政府来说,有五种主要因素会影响到人们对于何者有资格占有政权的意见。它们分别是:“长期占有”(longpossession)、“现实占有”(present possession)、“征服权”(the right of conquest)、“继承权”(the right ofsuccession)、“实定法”(positive law)。维护古老的权威和现存政府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的任何变动都会对社会的各方利益形成重大影响,因而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特别是正义规则的实施,因而人们总是优先认可长期或者已经在事实上占有权力的统治者。不过,功利并不是影响人们选择统治者的唯一因素,人性当中有着对于伟大人物尊重的强烈倾向,也有着对于血缘关系的天然联想,所以征服者的伟大和光荣与基于血统的继承权对于确立政治权威都有着重要影响。实定法混合了功利因素和权威因素,一般是在重要人物的推动下制定的,又与公共利益相吻合,所以也会成为影响确定合法统治者的通则之一。如果统治权的占有与这些通则能够完全或大体保持一致,那么君主的权威就会得到强有力的保障;而如果相互不协调,那么就会引起统治权的争议甚至斗争,从而影响到政府的稳定。在分析了影响人们是否忠顺的统治者的各种因素之后,休谟又进一步讨论了一个社会的财产分配状况对于政府权力划分和体制结构的影响。共和主义者哈林顿继承和发展了古代共和主义思想传统,认为政府体制受到一个社会财产分配状况的影响。他批判霍布斯将暴力机器作为权力基础的观点,他认为军队作为暴力机器是一个食量惊人的野兽,必须要依赖财产喂养。哈林顿(Harrington, 2016:56)提出,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由该国的财产分配状况决定的,即“产权的均势或地产的比例是怎样的,国家的性质也就是怎样的”。一个国家的财富如果绝大多数掌握在一个人手中则构成君主制,如果统大多数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则构成贵族制,如果掌握在大多数人手中则构成共和制。哈林顿考察了17世纪英国的财富分配状况,认为英国社会的绝大多数财富已经掌握在人民手里,因而英国必定会建立起共和制度。休谟批判了哈林顿的这一思想,他认为财富与权力的分配并不必然成正比关系,最终决定人们选择何者为统治者或行政长官的决定因素是人们的信念。不过,休谟对哈林顿的批判是一种继承的批判,并没有完全否定他的观点。休谟多次论述了财产在社会阶层划分和影响人们获得尊重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英格兰史》中,休谟描绘了都铎王朝时期,随着商业的发展,贵族越来越多地热衷于奢侈的生活消费,这一方面减少了他们的财富,另一方面商人和工匠则受益于贵族的这种生活方式,通过勤勉的劳动而日益获得独立,并对于政治体制的权力构成形成了重要影响。休谟(Hume, 1983d:384)说:“通过所有这些方式,城市增加了,中产阶级开始变得富裕和强大,君主也因为法律得到默认的服从而变得同样富裕和强大。虽然基于同样原因的进一步发展会建立一种以众议院特权为基础的新的自由体系,然而在贵族的衰落和这种秩序的兴起之间,主权者利用目前的有利形势,获得了几乎绝对的权威。”随着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中间阶层会获得更大的影响力,他们通过所控制的众议院会对王权形成更大的挑战和制约。不过,英国并未因此演变成共和制。休谟强调,虽然在近代社会英国人民拥有着比君主更多的财产,但是这些财产分散在许多人的手中,而君主的财产虽然在整个社会中占比较少,但是却可以集中使用,因而可以产生更大的影响力。“握在一个人手中比较起来少得多的财产显然可以与握在几个人手中较多的财产抗衡”(Hume, 1985: 48)。另外,君主的权势和威严等也对人们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这些相互混合的因素加上历史的机缘使得英国最终建立起混合政体。渐进主义变革的逻辑:理想政治与公共意见的张力休谟虽然基于其政治科学理论提出了理想政体设想,但他同时十分清楚这只是哲学家心目中的一种设想而非政治现实。现实的政治权威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哲学家的理性,而是一个社会基于历史的演化而形成的政治现实和人们对于政治权威的公共信念的结果。如果缺乏现实的条件支撑,以理想主义的方式改革政府只会带来政治权威的崩溃,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休谟(Hume, 1932: 306)虽然认为经过精心设计的共和制是完美的政府,但是他却反对英国建立共和制政府,因为他认为,“在我们国家,对它的任何尝试将只会产生无政府,它将会立即导致专制主义的奴役”。而且,人们也无法确定选择何种类型的共和制,最终只能由武力决定,其结果是由此引发内战,最终以一个更加专断的权力的出现来重新建立秩序。休谟(Hume, 1985: 53)甚至主张英国如果在未来无法维持混合政府,他宁愿其在君主专制状态下死亡。不过,休谟并不认为规范性的政治讨论没有意义,休谟一生对于文本表达的要求精益求精,虽然多次修订和删去了很多他认为不适当的论文,但是《政治可以解析为科学》和《关于理想共和国的设想》这两篇论文却始终保留着。因此,休谟反对的不是规范性的政府理想,而是认识到文明政治的演化与形成必须建立在社会演化和人们信念的变化的基础之上。根据休谟的政治权威的信念理论,现实的政治权威向理想政治权威演化的关键在于人们关于政治权威的公共信念的变化。若想构建一个有效政府,其前提条件是公民的信念要支持这样一个有效政府。如果说有效政府是一个有能力执行正义并能实现权力自我约束的政府,那么民众需要具有正义之德,并服从政府的合法权威。休谟认为,绝大多数民众的行为主要受到习惯的支配,所以塑造人们理性的公共信念主要不能依赖哲学推理,而应当依赖商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尚的文雅化。休谟(Hume, 1985: 260)说:“要想产生那种伟大的革命,使人类事物的面貌起千姿万态的变化,则需要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个经历种种纷至沓来、风云变幻的历史事件的长期演变过程……那么,工业、贸易和艺术就会按照事物发展的最合乎自然规律的进程来提高君主的权力,增进臣民的幸福,那种导致国富民穷的政策乃是暴政。”古典共和主义者认为商业的发展会引发奢侈和个人对自我利益的关切,从而使公民丧失积极的公民美德,从而导致自由的丧失。休谟对商业进行了积极的辩护。在他看来,商业不但不是自由的敌人,其作用正如古典共和主义的“美德”原则之于“共和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建立所不可缺少的条件(Pocock, 2005: 325)。在休谟看来,商业的作用不仅能够增进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人类的理性化程度、道德、政治进步有着重要影响。商业经济是一种远比古典共和国的奴隶经济更为平等的经济形态。在商业经济中,人们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必须要遵守公平的法律,遵循经济运行的规律,这会极大地提高人们的理性精神。休谟(Hume, 1985: 273)说:“人类的理性,在通过实践,以及通过至少像商业和制造业这类较为庸俗的行业方面的试用而获得提高和进步以前,要想改进法律、秩序、治安和纪律,并使之臻于完善,是绝对不可能的。”不仅如此,商业的发展还会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了解,从而使“劳动、勤勉和人道被连接在一起,构成一个牢不可破的锁链”(Hume, 1985: 271)。于是,商业虽然一方面意味着社会对个人自由和私利的承认,但经过一系列的因果机制,最终提高了人们的正义感和人道精神,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变得礼貌、理性和节制,为建立一种文明的现代政治奠定了基础。商业及其社会风尚的发展最终促进了自由与权威的双向发展,从而塑造了人们对于公共政治生活的合理信念,影响并重塑了作为政治权威基础的公共利益的信念、公共权力占有的信念和关于财产权利的信念。首先,在商业社会中,人们会形成更为平等的精神,更为尊重正义规则,因为正义规则构成了社会的基础,而且人们也会认识到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执行正义和维护商业活动的发展及维护海外的商业利益都是极其重要的。商业社会中人们所形成的理性、节制、礼貌及习俗也会引导人们在政治生活当中自发地维护正义和服从政府的权威。其次,在商业社会条件下,人们会变得更为理性化,在日常经济活动的锻炼中更易于通过经验事实来修正自己的观念,从而以一种理性主义的方式看待政治权威。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统治者的看法也更为理性,不再过于迷信,而更为注重他们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休谟自己也运用理性主义的方式来分析汉诺威王朝的继承,而不是僵化地固守传统信念。最后,商业的发展为混合的政治体制的建立提供了社会条件。休谟认为,商业的发展催生出了一个不同于君主和贵族,也不同于奴隶的中间阶层的商人和农场主。这些人的财富主要来自于市场和公平的法律,更具有自由和独立精神,具有丰富的知识。中间阶层的兴起为众议院的兴起奠定了条件,对君主构成了有力的制衡,为现代混合政体的形成提供了最重要的社会基础。总之,商业的发展对于构成政治权威基础的三种公共信念的理性化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商业社会及其伴随的现代社会风尚的发展,想要形成一种现代的政治文明是不可能的。不过,休谟虽然认为商业及社会的理性化对于一个有效的政治权威的形成是基础性的,但是他认为理性的讨论和哲学的辩护仍然十分重要。休谟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思潮相对于经济社会因素来说有着独立的影响力,它们并不完全附属于相应的经济社会因素。休谟特别指出了清教精神和共和思潮对英国革命的影响,认为这两种思潮所包含的自由观念对革命的产生及其内战都有着重要影响。在谈到科学与艺术进步对人们观念的影响时,休谟(Hume, 1985: 51)说:“也许可以这样说,虽然人类受到利益的统治,但是甚至利益本身和其他所有事物都完全受到意见的统治。在近五十年中,随着学习和自由的进步,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突然的和明显可觉察的变化。这个岛上的大多数人,已经使他们自己摆脱了对名姓和权威的迷信。……仅仅国王的名字只能获得很少的尊敬;将国王当做地球上人们的上帝代理人的言论,或给予他任何以前让他在人们当中闪耀的神圣的头衔,只会引起每个人的嘲笑。”同样,休谟对其生活的汉诺威时代政治生活中的各种争论是极其警惕的,他认为英国革命过程中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以及在汉诺威王朝时期分化形成的乡村派和宫廷派之间的争论是危险的。休谟认为他们误解了英国混合政体的性质,也误解了英国的历史及政治自由的来源,他十分担心这种错误观念和政治行为会破坏英国自由政体,最终颠覆英国已经建立起来的自由政体。休谟并不满足于做一个抽象的哲学家,而是希望做一个“文人”,通过哲学式的政治讨论,启蒙人们以更加理性化的方式看待政治事务。借用现代的政治哲学话语,休谟希望人们能够在政治生活中消除迷信,增进对政治生活的“公共理性”。为了实现这一点,休谟一方面赞扬出版自由,一方面主张从事哲学研究的“学者”和从事社会政治活动的“社交家”能够相互联系起来,从而使前者获得经验,使后者变得更能明了人类事务的一般原理。休谟(Hume,1985: 533-535)将自己比喻成一个“从学术王国派到社交王国的一名侨民或使者,以促进这两国之间的和谐交流为永久职责”。不过,由于人性当中根深蒂固的迷信倾向,休谟认为试图在政治生活中建立完全的理性政治是不可能实现的,人们只能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接近这一目标,但是其实现永远依赖于历史的机遇。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休谟的政治哲学当中始终存在着规范逻辑和经验逻辑之间的张力,这两个方面不能只取其一,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低估了休谟政治思想的复杂性和深刻程度。不过,这两种看似相互矛盾的观点实际上并不一定构成直接的对立。休谟(Hume, 1985: 253)区分了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同类型的人:一种是社会当中占极少数的“最有用的和最有价值的”“明智之士”,他们可以用实验科学的方法进行“一般性的推理”,发现自然界以及社会发展的原则;另一种占社会绝大部分的民众则是“浅陋大众”,他们不习惯在社会生活中进行精确的推理,在日常生活中不加反思地接受社会业已存在的信念和习惯,因而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的行为具有保守倾向。这两种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各有其意义,前者提供了社会的价值追求,后者则是社会日常秩序的维系者。休谟主张一种渐进主义的政治变革观。他说:“主权者必须把人类作为他们本来的样子,而不能根据他想象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任何猛烈的变革”(Hume, 1985: 260)。政治家只可能在尊重人们既有政治信念的同时,在可能的条件下促进政治的发展。渐进政治改革的关键是要在改革中将权威的保存放置在优先位置,“自由是社会的完善,但是必须承认权威是生存之必须”(Hume, 1985: 41)。自由是社会发展追求的目标,但是政治权威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存在却有着根本的重要性,也是实现自由发展目标的前提条件。如果政治权威解体,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正义规则还是自由都会遭到极大的破坏,最后只能寄希望于一个更加任性的权力来维持秩序。明智的改革者应当在精心呵护政府合法权威的前提下根据理性主义的原则进行审慎的改革,在自由与权威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推动政治文明的进步。休谟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希望在洞察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它们之间复杂因果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推进自由、正义与繁荣的发展目标的实现。正如福布斯(Forbes, 1954: 653-670)所说,休谟是一个“科学的辉格党人”,他反对粗俗和极端的辉格党人的自由观念,主张自由与权威必须建立适当的平衡。文明的非线性发展:国家衰退的风险与挑战休谟的国家理论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他不仅在政治权威的公共信念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述了人类社会从自然的政治权威向文明的政府权威转化中所包含的内在原理,同时也指出了现代政治文明形成中所包含的挑战。如果不能应对这些挑战,政治秩序将面临重新野蛮化的可能。休谟认为,构成一个现代国家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狂热的派系斗争是对人类社会政治权威的第一个重要挑战。残酷的派系斗争伴随着众多古希腊共和国和古罗马共和国的始终,也是近代英国内战和革命的起因。休谟认为,由于人们情感倾向、利益和信念的不同,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会结成各种派系。派系生成的原因根植于人性,是不可消除的。休谟并不反对所有的派系,他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基于不同的利益而形成的利益派系是理性的,也是自然的。文明政治并不需要消除所有的派系,事实上,适度的派系斗争对社会是有益的,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活力的源泉。“在《英格兰史》中,极端的党派被批评,但是温和的派系被容忍甚至被赞扬”,“英国的乡村党人和宫廷派,虽然常常对政府的统一构成威胁,但却是生活充满活力的主要原因”(Spencer, 2002: 881-882)。休谟反对的只是那些基于原则的分歧而无法妥协的、对社会秩序的构成产生强烈威胁的派系。他认为,原则派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哲学原则的分歧而产生的派系,一种是在现代背景下因一神教的产生而形成的宗教派系。各种原则派系如果再与利益派、情感派等结合到一起,就会构成最为狂暴的派系。强烈的派系斗争会扭曲人们的道德观念,分裂社会,使人们无法认识到何谓真正的公共利益。休谟认为,控制派系的危害不可能通过强制的方式,而应当在政体设计中采取“无赖假设”和“联邦制”等原则,建立起派系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将派系的力量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过,休谟指出,仅通过制度设计无法控制派系的危害,应当从具体的历史条件出发,通过商业的发展、社会风尚的文雅化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来消除极端的派系斗争。休谟尤其对宗教派系的治理持悲观态度,认为不可能通过社会的自发力量消除其极端特征,他主张“每一个文明社会,必须有一个教会秩序,一个宗教的公共建制”(Hume, 1983c: 134-135),将宗教组织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防止宗教成为独立的社会力量,消除其对于政治秩序的破坏(徐志国,2018:134-158)。对人类社会政治权威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是国家的公共信用危机。休谟虽然肯定商业社会的进步意义,但是他认为商业社会条件下一些新的因素的片面发展可能对政治生活构成严重威胁。18世纪的英国,政府为了发展海外殖民等事业设立由政府担保的投资公司向民众借款,并由政府提供担保。休谟认为适度的公债对于增强政府能力和促进经济发展是有益的,但是如果它过度发展就会带来危险。现实情况是,政府发行债券导致了疯狂投机行为,积累了越来越庞大的政府债务。休谟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国家的自愿破产,即国家实行信用违约,宣布放弃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从而使国家的信用得以重建。不过,休谟发现,在当时英国社会,债务人和政府的执政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这使得国家的自愿破产变得不可能。休谟认为,公共信用对英国政府构成了极其严峻的威胁,最坏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外敌的入侵,以至于他声称按照这一趋势,“或者是信用毁灭国家,或是国家毁灭信用”(Hume, 1985: 360)。根据洪特(Hont, 1994: 73)的分析,“公共信用兴起的原因是商业社会和国际政治领域之间不幸和危险互动的结果”。在现代社会中,主权者的贪婪使其不断使用军事和外交等手段谋求对外的利益和扩张,常常将国家拖入对外战争,引发外部危险。因此,在休谟看来,英国的公共信用危机反映出了商业社会条件下现代政治所需要面对的基本困境之一。国家权威建立在人们的公共信念的基础之上,但是当非理性的公共信念与利益、权力及统治野心结合在一起,就可能产生政治狂热,引发很大的政治风险。为了走出这种困境,社会需要弘扬理性的声音,使得维持正义和稳健的政府成为主导的公共意见。休谟对现代社会条件之下的第三个担心是极端自由观念和“弱政府”的危险。休谟认为,在商业社会条件下,一个适当的政府应该既要反对政府权力过大,也要防止政府权力过弱,前者使政府具有压迫性,后者则使政府缺乏必要的能力完成其应有的职能。相对于休谟(Hume, 1983b: 174)谴责古代英国封建时期“君主的奴役”(the tyranny of princes)、“贵族的任性”(the turbulence of the great),到了近代,在自由政府建立和维持的过程中,休谟更为担心的是“大众的疯狂”(madness of the people)。休谟认为,一方面随着商业的发展,民众的财产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增加了众议院的影响力,对王权的绝对权力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在清教主义的自由观念、古典共和的自由观念以及古宪法观念等“粗俗自由观念”的影响下,民众的自由精神日益强烈并趋于绝对,对政府必要的合法权威形成挑战。休谟对政府权威的担忧集中反映在他对18世纪60年代发生的“威尔克斯与自由”事件的态度中。在这次事件中,威尔克斯受到民众的狂热支持,三次当选议员,与政府发生了激烈的对抗,使得英国政府的权威受到严重挑战。另外,当时的政府任用苏格兰人为亲信,社会上也因此掀起了反苏格兰人的浪潮,休谟也因其苏格兰人身份而受到广泛批评。在目睹了民众的“放荡和无政府状态”(licentiousness and anarchy)之后,休谟认为,这是民众在“宗教式自由”的支配下的一种疯狂行为。休谟表示,与这种无政府状态相比,自己宁肯生活在专制君主统治之下(Raynor,1980: 375)。休谟对极端自由的担心和对弱政府的恐惧实际上遍及他对英国政治生活的观察当中,他对革命时期议会领导人的过度自由要求予以谴责,对乡村派意图建立独立议会的做法表示批评。休谟认为,鉴于在1688年政府体制中王权的弱势地位,人们必须小心呵护其权威,防止英国社会堕入无政府状态当中。在他看来,弱的政府不但无力维护商业的发展,也无法为人们的自由提供必要保障。另外一个关于政治秩序的挑战休谟虽然没有很明确地提出,但我们可以从他的政府权威理论当中推理出来。根据休谟的政府权威理论,任何一个社会的政府都是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公共信念基础之上。由于被统治者人数众多,统治者必须依赖于被统治者的承认才可能获得合法权力。休谟的政府权威理论可以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形成两种不同特点的社会治理体制,即“以社会为中心”的治理体制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体制。在这两种体制中,休谟关于政府权威建立在公共意见基础上的论断虽然依然有效,但是公共信念发挥作用的方式却截然不同。在前一种体制中,国家对于经济社会力量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当人们的公共信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理性化时,统治阶层为了保有权力,就必须要根据人们信念的变化状况对政府的权力结构和统治方式进行调整。在后一种体制中,统治者在公共意见面前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他们可以为了自身的野心和利益采取各种方式操纵公共意见,对社会进行控制,甚至发动对外战争和侵略。当代极权主义政治体系和威权国家的政治发展表明,统治者可以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和控制人们的观念,甚至操纵和控制社会的信息和观念体系,使人们对于政府权威的看法脱离自然的进程,形成统治者对社会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政府公共权威建立在人们公共信念的基础之上,但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心严重向国家偏离,并由统治者决定和操纵。休谟的有效国家理论要求国家与社会力量两者应保持适当平衡,一方面要反对过度的自由对有效政府权威的伤害,因为只有在允许多种观念进行自由竞争的社会中,政府在民众公共意见的影响下才可能向文明的方向演化;另一方面,也要反对统治者对公共信念的过度操控,防止统治者的利益不受民众利益的制约,使国家向非自由的方向发展。综上所述,休谟认为现代文明政治必须要在社会对政府的影响和政府对公共信念的影响二者之间建立适当的平衡关系。在这种体制中,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可以促进政治体制的变革,使政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统治者采取一个积极主动的方式教育民众,弘扬正义观念,使民众的公共意见更为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防止自由的任性,维护政治权威的稳定。结论:被忽视的国家理论范式?休谟的国家理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纠正了人们长期以来认为18世纪苏格兰启蒙思想缺乏“国家”意识的错误观念,而且其国家理论到今天仍然有着重要价值。在当代主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伯林、罗尔斯等人的理论中,自由是其关注的核心问题,国家只是实现这种自由的一种保障性条件,其存在形式受到自由原则的约束。主流的自由主义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遭到“弱国家”的责难。德国保守主义思想家卡尔·斯密特认为,自由主义的重要特征是“规范主义”,其含义是“不断地强调使每一个国家权威的可设想的表达都要屈从于成文的法律标准”(Scheuerman, 1996:301),同时自由主义者也试图以商谈的方式解决一切问题,这使得其无法在国家面临危机的时刻有效地做出决断。福山(Fukuyama,2004: 129)则指出,西方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自由主义理论时忽视了国家建设,从而导致“弱治理”现象的出现。实际上,如果我们从休谟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主流自由主义理论具有强烈的规范主义特征,他们将自由作为其核心理念,忽视了自由对于有效国家的依赖。概括起来说,休谟的国家理论具有伯纳德·威廉斯所主张的“现实主义的自由主义”色彩(田洁,2018:177-181),他一方面将自由作为社会完善的目标,强调公共理性对于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又强调自由的实现不能依赖规划与设计,而必须在尊重传统与权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寻求。休谟始终对各类政治发展中的非理性和野蛮化倾向保持警惕,担心人们因迷信和空想而摧毁传统与权威,使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之中。休谟的国家理论的内容是丰富的,同时也是复杂的,它将政体设计的科学构想与公共信念对政治变革的限制两种核心要素以精致的理论形式整合在一起,具有深刻的启迪性,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索。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田青;排版:莫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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